发布单位: 市场运行调节处
为依法加强全省畜禽屠宰行业监督管理,促进畜禽屠宰加工业的健康发展,依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黑龙江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特制定本规划。
一、 规划原则
畜禽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要按照《条例》和《办法》的规定,并综合考虑本地畜禽生产、消费需求、交通条件和人口密度等情况,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具体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与当地畜禽存栏量及消费量相匹配。屠宰厂(场)设置数量和规模,要充分考虑当地畜禽存栏量和肉类产品消费需求情况,避免重复建设造成资源浪费。
(二)调整存量,鼓励屠宰加工龙头企业加快发展。对现有屠宰厂(场)要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条件加快改造,提档升级。并遵循“收缩小的,发展大的”原则,鼓励龙头加工企业改组、兼并小型屠宰企业,形成以大型现代化企业为龙头,中小型企业相配套的合理布局。
(三)实行多元化投资,鼓励有序竞争。在符合《条例》和《办法》及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前提下,鼓励民营资本和外资参与改制、改造或创办屠宰厂(场)。对现有屠宰厂(场)实行动态管理,扶优汰劣,支持优势企业发展。
(四)严格屠宰技术标准,保障肉品质量和消费安全。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强制性屠宰车间工艺流程、卫生质量及环保标准,严格肉品检验、检疫,建立肉品质量全程控制体系。
(五)保护居住和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屠宰厂(场)设置要体现以人为本,符合国家和省有关环保规定,禁止在居民生活区和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设置屠宰厂(场),历史上形成的要创造条件予以搬迁。
二、发展目标
(一)不断提高畜禽屠宰加工能力。到2010年末,全省生猪定点屠宰量达到1500万头,年均增长16.4%以上;肉牛定点屠宰量达到300万头,年均增长 10%以上;菜羊定点屠宰量达到800万只,年均增长8%以上;禽类屠宰量达到1.1亿只,年均增长10.2%以上。其它畜禽屠宰量也要相应增长。
(二)培育一批机械化、规模化畜禽屠宰加工龙头企业。到2010年末,全省年屠宰生猪80万头以上的企业达到8个,规模屠宰量占上市总量的80%以上;年屠宰肉牛3万头以上的企业达到7个,规模屠宰量占上市总量的70%以上;年屠宰鸡300万只以上的企业达到10个,规模屠宰量占上市总量的产65%以上;培育发展3—5个符合国际标准、具有出口创汇能力的外向型肉类屠宰加工企业。
(三)积极调整肉类产品结构,培育创立一批肉类品牌。到2010年末,全省猪分割肉供应量达到上市总量的30%以上,冷却保鲜肉达到15%以上,其它畜禽分割肉供应量也要相应提高;创立企业自有肉类品牌20个以上。
三、设置条件
畜禽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应按照《条例》和《办法》等有关规定,符合如下条件:
(一)畜禽屠宰厂(场)的选址,应当离居民生活区和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1000m以上,并具备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水源。
(二)厂址周围应有良好的环境卫生条件,周围1000m内不得有医院、化工厂、钢铁厂、水泥厂等。避开产生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物质的工业企业及其他产生污染源的地区或场所;
(三)屠宰工艺流程符合兽医卫生及环境保护要求,不得交叉污染;
(四)设有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具备清扫、冲洗和消毒条件的基本设施;
(五)进入厂区的主要道路和厂区内应硬化、绿化和亮化;
(六)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易于清洗消毒的屠宰设施、容器及运载工具;
(七)有必要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和消毒药品;
(八)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经专业培训合格、取得健康证明的肉品检验人员、屠宰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九)新建以贸工农一体化为龙头的定点屠宰企业的,应 具备年出栏生猪10000头以上,或牛2000头以上,或鸡5000万只以上的养殖基地。
四、设置标准
畜禽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应当符合如下标准:
(一)生猪屠宰厂(场)
1. 在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大庆、鸡西、双鸭山、伊春、七台河、鹤岗、黑河、绥化(北林区)、大兴安岭(加格达齐)市区内或距市区20公里以内设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班产设计能力为300头以上;屠宰车间面积为800m2以上;待宰圈面积1200m2以上;分割车间面积650m2以上;冷库贮藏能力300吨以上;冷藏运输车辆5台以上。
2.在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或距县(市)政府所在地20公里以内设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班产设计能力150头以上;屠宰车间面积500 m2以上;待宰圈面积600m2以上;冷库贮藏能力100吨以上;冷藏运输车辆2台以上。
3.在交通不便的偏远乡镇设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班产设计能力20头以上;设有麻电、淋浴、吊挂、打毛等必要屠宰设备。班产设计能力10头以下的屠宰场,必须设有烫池和吊挂设施。
(二)牛羊定点屠宰厂(场)
1.班产设计能力:牛10头以上,羊30只以上。从事清真屠宰的企业还应同时符合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礼仪。
2.有符合国家标准要求,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屠宰、加工、储藏等基础设施。牛屠宰放血线轨道面应距地面4.5—5米,长度在12米以上;羊屠宰放血线轨道面应距地面2.4—2.6米,长度在24米以上。
3.屠宰工艺流程应符合国家《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畜类屠宰加工通用技术》和《家畜屠宰加工企业兽医卫生规范》要求。
(三)禽类定点屠宰厂(场)
1.班产设计能力:鸡500只以上,鹅、鸭200只以上。从事清真屠宰的企业还应同时符合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礼仪。
2.有符合国家有关要求,与屠宰规模相适应,具备清扫、冲洗和消毒条件的屠宰、加工、储藏等基础设施。应实行冷链加工、冷链贮藏。
3.屠宰工艺流程应符合国家《肉用仔鸡加工技术规程》要求。
(四)其它畜类定点屠宰厂
1.班产设计能力:犬20条以上,驴、马、骡10头以上。
2.有符合国家标准要求,与其屠宰规模相适应,具备清扫、冲洗和消毒条件的屠宰、加工、储藏等基础设施。
3.屠宰工艺流程应符合国家《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畜类屠宰加工通用技术》和《家畜屠宰加工企业兽医卫生规范》要求。
五、审核、审批程序
依据《条例》和《办法》规定,设置畜禽定点屠宰厂(场),由所在市(地)、县(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本级人民政府确定,上一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具体审核、审批程序如下:
(一)申请设立程序
申请设立畜禽屠宰厂(场)(包括新建、迁建、改扩建),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市(地)、县(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有关材料:
1.市(地)、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屠宰厂(场)规划选址意见;
2.市(地)、县(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的屠宰厂(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核意见; 3.市(地)、县(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出具的屠宰厂(场)选址和设计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审核意见;
4.屠宰厂(场)设计方案、工艺流程及有关图纸(包括地形图、总平面图、设备布局平面图);
5.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身份证明,屠宰厂(场)的企业名称预核通知书等材料。
市(地)、县(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依申请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在五日内通知申请人;对经审查同意设立畜禽屠宰厂(场)的,市(地)、县(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审查同意意见十五日内报上一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验收审批程序
1.经批准设立的畜禽定点屠宰厂(场)(新建、改建、扩建)开业前,应当向所在市(地)、县(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并提交企业畜禽屠宰技术人员和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名单、健康证明及技术培训证书。
2.市(地)、县(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书面验收申请后,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办法》和本《规划》规定的条件在五日内进行现场审查验收。能够当场作出验收结论的,应当当场作出;不能够当场作出验收结论的,应当在十五日内作出。
3对经验收合格的,由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授予定点屠宰资格,并报上一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验收不合格的,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说明理由。
六、主要措施
(一)加强领导,纳入日程。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本地畜禽屠宰行业的领导,将畜禽屠宰行业的发展和设置规划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认真组织实施。各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本《规划》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屠宰厂(场)的具体设置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省商务厅备案。
(二)坚持标准,认真清理。各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条例》、《办法》和本《规划》的规定,对现有畜禽屠宰厂(场)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整顿。对不符合规定的屠宰厂(场),责令限期整改,限期内仍达不到有关规定要求的,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撤销其定点屠宰资格。对按《规划》新建、改建、扩建的屠宰厂(场),要坚持高标准,可以实行社会公开招标。
(三)明确条件,鼓励流通。凡是符合《条例》、《办法》和国家有关标准要求,实行规模化、工厂化、机械化屠宰,达到冷链屠宰、加工、运输的定点屠宰企业的肉品,可以在全省范围内流通,各地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阻止合格肉品在本辖区流通。
(四)强化监管力度,坚持依法行政。各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畜禽屠宰厂(场)的监督,实行动态管理,扶优汰劣。要运用信息技术,建立屠宰厂信用档案,并通过省商务厅网站向社会公布。对私屠滥宰行为,要依法严厉打击,确保让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