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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7年“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规划和推荐承建企业的通知
文章来源 市场处   作者 市场处      发布时间 2007-03-20
 
各市、州、地商务局:

  根据商务部2007年全面推进“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的通知和要求。现将做好2007年规划和推荐承建企业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承办企业条件
  (一)重新认定2006年核准的承办企业
各地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对2006年度承办企业资格进行重新认定,切实做到宁缺勿滥。企业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取消承办资格:一是企业自愿退出;二是企业在2006年存在违规行为;三是企业在2006年没有开展“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工作;四是企业配送能力不强,包括没有建立物流配送中心或采取与第三方物流公司开展配送合作等措施。
  
  (二)严把新增承办企业入门关
  1、日用消费品经营企业
  (1)企业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总资产1500万元以上、2006年销售额3000万元以上;
  (2)拥有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的配送中心,配送车辆不少于10辆;
  (3)工商营业执照显示具备3年以上从业经验;
  (4)制定了2007年“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实施规划;
  (5)与地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签订了不销售假冒伪劣过期商品的承诺书;
  (6)承诺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信息服务系统》中如实登记。
  2、农业生产资料经营企业
  (1)企业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总资产2000万元以上;
  (2)2006年农资类产品销售额2亿元以上,其中化肥年销售额1亿元以上,经营品种两大类以上且单品数量不少于50个;
  (3)拥有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的配送中心,配送车辆不少于30辆;
  (4)工商营业执照显示具备3年以上从业经验,已经发展农资连锁店不少于100个;
  (5)制定了2007年“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实施规划;
  (6)与地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签订了不销售假冒伪劣农资的承诺书;
  (7)承诺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信息服务系统》中如实登记。
  3、第三方物流企业
  (1)注册资本3000万元以上,总资产8000万元以上,2006年配送额2亿元以上;
  (2)拥有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的配送中心,配送车辆不少于30辆;
  (3)已与“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农家店建立商品配送业务。
  
  二、“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工作程序
  
  (一)企业申请
  流通企业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自愿提出承担“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建设申请,提出拟实施的地区及拟建设的农家店数量,申请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
  1、填报《2007年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承办企业申请表》(见附件1),并加盖企业公章;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农资经营企业应提交100个以上已发展农资连锁店的名单;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准入条件专项审计报告;
  4、配送中心竣工备案证及配送车辆登记证;
  5、2007年“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实施规划;
  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资格审查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会同当地财政部门组织审定承办企业资格,提出本地区拟推荐的承办企业名单。

  (三)提交规划
  2007年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县市全面推进,乡村扩大覆盖”的原则制定本地区“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实施规划,即转变试点推进方式,在全省所有具备条件的县市,将“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全面推开;结合乡村旅游发展和“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重点安排乡村旅游示范点,要将乡村旅游示范点全部纳入建设规划;同时鼓励承办企业在尚未建立农家店的乡镇和行政村建店。实施规划要符合当地农村市场建设的实际,提出的农家店建设数量要切实可行,并于2007年3月25日前向省商务厅和财政厅报送有关材料(一式三份,一份经审查合格后呈报商务部)。包括:
  1、推荐的正式文件;
  2、《2007年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项目规划汇总表》(附件1),应先在《商务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信息服务系统》中如实完整填报,再打印表格加盖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公章,各市、州、地商务局主管部门根据县市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的建设项目规划汇总表进行汇总后加盖财政部门的公章;
  3、2007年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承办企业申请表(附件2),单独装订成册。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在推荐的企业中,农资农家店建设规划所占比重严格控制30%以下,要提高日用消费品农家店的建设比重。

  如县市推荐不出符合条件的承建企业,可在地区选择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来承担建设工作,资金统一捆绑使用,在地区的统一规划下实施承建工作,确保“农家店”的建设达到标准要求。

附件:1、2007年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项目规划汇总表
2、2007年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承办企业申请表



                  二00七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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