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发[2007]23号)精神和《全国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工作要求,为确保完成我市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工作,特制定阳泉市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1、总体目标:到今年年底,城区、矿区、开发区范围、郊区政府所在地以及平定、盂县、县城范围内进点屠宰率实现100%,平定、盂县、城区乡镇进点屠宰率达95%;城区、矿区、开发区范围、郊区政府所在地以及平定、盂县、县城范围内所有市场、超市、集体食堂、餐饮单位销售和使用的猪肉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
2、监管责任目标:9月20日前,建立生猪屠宰监督管理责任制,与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签订猪肉质量安全承诺书。专项整治过程中,实现私屠滥宰、定点屠宰企业违规、违法查处率100%。
3、企业责任目标:9月30日前,督促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建立完善生猪进厂验收制度和台帐管理制度、不合格肉品召回制度,实现病害肉无害化处理率100%,出厂肉品检验合格率100%。县级以上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实现肉品质量安全可追溯。
二、工作措施
1、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成立生猪屠宰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负责落实辖区的整治行动方案,负责对辖区内的专项整治工作的各项责任目标进行逐一落实,对举报查实或检查发现的私屠滥宰、定点屠宰企业违规生产等违法、违规行为不进行处理或处理不及时造成恶劣影响的,特别是对出现重大猪肉质量安全事故的,依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追究主要领导人责任。
2、突出重点,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将打击私屠滥宰作为专项整治的重点工作来抓,在政府的统一部署下,联合公安、农业、卫生、工商等部门,对城乡结合部的私宰窝点、私宰专业村以及其他屡禁不止的顽固窝点要进行重点整治。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举报一起,落实一起,保证举报查处率100%。
3、组织屠宰企业自查自纠,限期整改。督促屠宰企业找出薄弱环节和重点问题,并予以限期整改。督促企业强化社会责任,公开向社会承诺:没有检疫证章、耳标等合法标志的生猪不进厂屠宰,检疫检验不合格、未加盖检疫检验证章的肉品不出厂销售,有害肉品实行无害化处理,不屠宰老母猪、注水猪、病死猪。
4、全面检查,加强定点屠宰管理。对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进行清查:一是检查屠宰厂(点)设置情况;二是检查定点屠宰企业生产条件;三是检查定点屠宰企业管理情况;四是检查定点屠宰企业肉品品质,组织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所有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生产的肉品品质进行检查。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的生产经营行为进行处罚,确保实现各项整治目标。
5、接受监督,完善举报投诉制度。建立举报投诉奖励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对提供有价值线索的举报人进行奖励。对接到的举报,及时、完整地进行记录并妥善保存。举报的事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依法进行核实、处理、答复;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转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告知举报人。
6、确保完成整治目标。对查处的违规行为,要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进行处罚,问题严重的,要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取消定点资格。按照《阳泉市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要求建立工作报告与通报制度,及时上报有关方案、整治材料信息、阶段小结、总结。